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50-4020-5633

民事诉讼法举证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对民事诉讼案中的举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证据只需要大体倾向案件事实即可,并不需要百分之百完全真实。《证据规定》中第72和73条也可以概括出“明显优势证据准则”。那么,民事诉讼举证的司法解是什么呢?

  一、民事诉讼举证的期限

  根据,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在该通知书中,法院将告知指定的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协议举证期限的,可以达成协议,并经法院许可,协议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二、民事诉讼举证的责任分配

  (一)、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1、根据《证据规定》的一般规则,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合同纠纷案件

  《证据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侵权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

  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即对加害人行为违法、加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有过错、存在损害事实加以证明。

  加害人如果就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予以抗辩时,加害人就应当对该事实的存在加以证明。

  例:《民法通则》第123条,(因为法条知道不让提交,可以自己去了解一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因为法条知道不让提交,可以自己去了解一下),无论交通事故责任人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除非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

  (二)、特别规定:举证责任的倒置。

  1、对于依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本来应当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负责举证的要件事实,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诉讼中任意将证明责任分配加以倒置。

  2、特别需要注意《侵权责任法》中的举证倒置,司法实务中经常用到。

  3、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据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