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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免责范围的具体情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4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遭遇侵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不是所有受害人申请的国家赔偿都是有效的,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地指出了国家赔偿免责的范围,在其范围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

  2.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

  1.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

  2.错误的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违法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7号《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在你的日常生活中,当你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侵害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最正确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及时且正确地申请国家赔偿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监督国家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但有些情形是属于国家赔偿免责范围,因此在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应当考虑上述情形是否符合,避免造成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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