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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变更还款时间,保证人可以免除责任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6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在债权有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切实注意保证期,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期间不在发生作用;在主债务转让或变更主合同时,一定得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从而避免免除保证责任情形而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未经同意变更还款时间

  2013年5月15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温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签订了借贷协议一份。双方在借贷协议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利息按季度支付,借期一年,被告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贷协议上签了名字。2013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张某双方签订了借贷补充协议一份。双方在借贷补充协议中约定,2013年5月15日的借款还款日期变更为2013年8月30日,若被告未在2013年8月30日前归还该借款,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被告李某在该借贷补充协议书上签名并按了手印。借款到期后,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于9月16日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3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张某双方签订借贷补充协议时,被告李某在场,并在变更还款时间的借贷补充协议上以“中介见证人”身份签了名。

  法院判决: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民诉法及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原告温某依法提供了由被告李某以“中介见证人”身份签名的借贷补充协议,用于证明被告李某应当对本案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李某认为其只是作为双方变更还款时间的见证人,自己并没有书面同意借贷双方变更还款时间,该行为加重了被告李某的责任,故其不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根据借贷补充协议载明内容的行文结构及被告李某的质证意见,原告与借款人在重新约定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时,被告李某在场,且对变更后的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并未提出异议,并在该借贷补充协议上签自己的名字,应当认定被告李某同意原告与借款人变更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该认定符合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应当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立法本意,也符合案件的基本事实。虽然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需要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但并不是说变更主合同一律使要“担保人某某同意担保”等等才具有法律的效力。立法者规定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主合同,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目的是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不明不白受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所骗。被告李某以自己没有以“担保人”身份签名而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显然不符合该立法本意。李某清楚原告与借款人对债务的还款时间进行了重新约定,且没有对变更后的内容提出异议,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其无故签名的法律后果,故被告李某应对本案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保证人可以免除责任吗

  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及保证合同均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对于被告李某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关键在于本案存在的保证责任,是否有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现象。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在规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请求时,保证责任免除。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责任免除。《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责任免除。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债权人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而许可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责任免除。《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进一步说明,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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